婚姻
最危险的人,也许就在你身边
所有的这些,都揭示了同一个问题:男人也许不会去寻花问柳,女人也许不会去随意风流,但是很可能,他们挡不住身边异性天长日久的“进攻”。
因为她离你近,她比较了解你,你也比较了解她。也许你们都比较了解对方人性中的弱点,而且,你们也有更多的机会和可能来互相交流、互相沟通,因此,你们彼此都有可能容易突破对方人性中的弱点。
因此,最危险的人,也许就在你身边。
客观的环境也许无法改变,但主观的自我可以自我检点。夫妻相处之道,应常三省吾身,多互相交流。
[特别声明] Deminy不对本文可能导致的任何后果付任何责任。
读后感的读后感
我说“入世佛徒欣赏女色”不是给男人寻花问柳找借口,仅仅是为了给在婚姻中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而找的理由,毕竟按传统来讲佛门弟子是不能结婚生子的。如果不能突破传统佛教理论的束缚,就不能光明正大地作为一个(所谓的)佛门信徒去找女朋友、去娶妻生子。朋友们有时会调侃地对我说:你信佛还找女朋友啊~~~~我那几篇关于“对‘入世的佛’的理解”的文字就是对这类问题的准确回答。
我们还年轻,我们的生活阅历都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可能会在生活中遇到磕磕碰碰,会栽跟头,会做错事;但是生活又是无情的,往往不会那么宽容地允许我们走错路,做错选择,做错事。一时之错可能酿成长久的遗憾和痛苦。因此,我们需要从他人的人生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从书本中学习更多的生活道理,从影视中获得更多的生活感悟,从而让我们自己个人的生活更加美好。《中国式离婚》就是这样的一部对家庭生活的各种矛盾描写得入木三分的电视剧,这就是为什么我喜欢它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什么我喜欢阅读反映现实社会、家庭生活作品的原因之一。
(此处隐藏一段可有可无的对冯小刚和徐帆之间婚姻的评论文字。)
对我个人而言,我会给你这篇读后感打一个很高的分数(此处隐藏16字)。
[补充说明1] 你不是说“自己也有作为人类的劣根性——对私密的内容非常感兴趣”吗,那我就隐藏点文字吧。
[补充说明2] 很明显我暂时不宜把这个帖子直接放在“我的感想”里面,但是我已经在那里预留了一个位置。如同我的一些其它帖子一样,不久他们都会被解禁的。谢谢你关注本站。
[补充说明3] 此文为回复jiaoyou8网友贝贝于2005-08-30 00:51:17 EST在jiaoyou8.com发表的关于本站的阅后感“交作业”而作。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九:当离婚不可避免的时候
离婚的起因可能是因为我的错,也可能是因为她对生活有了新的想法,也可能是我们两人谁都没什么错,但就是过不下去了。
出现离婚的苗头后,我会尽力去理解离婚的起因和缘由,并试图去挽救这场婚姻。但是,如果我发现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离婚不可避免的话,我不会去刻意挽留对方。
我也不会为不可避免的离婚而感到伤心。如果离婚不可避免的话,我只会感到无愧、无怨、无悔、无恨:我无愧是因为了未来婚姻的稳定我已尽力了;我无怨是因为我尊重爱人对生活的选择;我无悔是因为我在享受婚姻所带来的幸福的同时也心甘情愿地接受婚姻未来可能的不幸;我无恨是因为没有恨的理由,毕竟离婚我也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离婚之际,我唯一能做的是:坦然地面对我以后的生活(,并祝她幸福)。
不过,我绝不想两个人因为缺乏沟通、缺乏理解而导致最后不可避免的离婚。我宁可两人在相亲相爱之前就清晰地认识到两个人之间的分歧,我宁可两人在结婚之前就已理智地分手。没有必要为了两个人的结合而掩饰、抛弃两个人的分歧,没有必要为了两个人的结合而舍弃自己的某些生活态度*。婚姻的双方需要求同存异,但并不意味着为了婚姻可以放弃自己的某些人生观。
结婚不一定代表幸福的开始,离婚也不一定代表幸福的结束。爱了,就不后悔。但是,不能闭着眼睛去爱。
本文有待进一步补充。
[补注*] 有些朋友可能会觉得,虽然在这篇帖子里我写道“没有必要为了两个人的结合而舍弃自己的某些生活态度”,但我自己却曾为了追求某个MM而短暂地放弃、改变过自己的宗教信仰。这是因为我虽然(暂时地)改变了我的宗教信仰,但并没有改变我的一些基本的人生信条。对我而言,宗教信仰是可变的,某些人生信条是不可变的;我可以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我决不会为了追求某个MM去改变我的某些人生信条。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八:当强奸不可避免的时候
当强奸不可避免的时候,有两种主流的态度:
1). 当强奸不可避免的时候,我至少可以不让你好好享受。
2). 当强奸不可避免的时候,那就闭上眼睛,把它当成一种享受吧!
我的看法是:
a). 上述2种态度中,态度(2)更可取。当强奸不可避免的时候,那就顺其自然,首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要激怒强奸犯,早点结束这份折磨;如果能够闭上眼睛,把它当成一种享受也可。过度的反抗是没有意义的,甚至导致自己可能遭受到不必要的侵害。要知道,一个爱惜妻子的老公是不会愿意让自己的妻子做这种无谓的反抗的。
b). 要有明确的、轻微的、适可而止的行为和言语上的反抗举动,表明你的态度。这既是向强奸犯表明你不从的态度,也便于以后在法庭上表明你当时被逼无奈的状况。
c). 尽可能收集一些对方的犯罪证据。(此处删去76个字。)
d). 不论做什么,首要考虑的是自己的人身安全,考虑到自己不受到更大的伤害。在此原则下顺从强奸犯的行为都是可以的。
e). 至于事后报不报案,看你自己了。
f). 当妻子遭受了性侵害的时候,老公不要因为妻子遭受的性侵害而对妻子不满,因为她是受害者,她受到伤害最大的人,这个时候最需要丈夫的体贴、关心、安慰、爱护。丈夫应该要更关心她、更爱护她,要尽力抚平她遭受的心理伤害(,也要鼓励妻子报案)。
[补充说明] 本文讨论的是“当强奸不可避免的时候”,而不是“当强奸发生的时候”。前者意味着受害人已无力反抗施暴者的暴行。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应首先考虑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不过,当强奸发生的时候,受害人也应首先考虑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揭幕篇:开设这个讲座的缘由
以前(指2005年6月30日之前),在本站看不到我和我前女友之间关系的任何信息,也看不到我对感情生活的看法和评论。因为以前我对个人感情事务的态度非常明确: “2个人的事,不必为外人道也”。我认为两个人之间的甜蜜、美好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是不必和任何他人分享的,两个人自己享受两个人之间的生活就足够了。但现在,我以前的感情生活彻底结束了,我必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了。我不得不开始寻找自己未来生活的另一半,寻找我的恋人、我的爱人。
适合做朋友的人不一定适合做好朋友;适合做好朋友的人不一定适合做恋人;适合做恋人的人不一定适合做爱人。从朋友,到好朋友,到恋人,到爱人,两个人互相了解,需要时间。而我,不愿花费自己那么多时间去让那些打算和我相识的女人们去慢慢地了解我。跟一个女人互相沟通、互相交流花些时间没什么,但是万一要跟20个女人互相沟通、互相交流的话,那就太花时间了,而且更惨的是最后其中只有不超过一个女人能够成为自己的女朋友。也就是说,为了这5%都不到的成功率,却要付出额外的95%的时间去做些“无益”的沟通和交流,并付出一些“无谓”的感情,成本太高了。
幸运的是,我有我的个人网站。我的绝大部分资料,包括我的缺点、我的优点、我的性格、我的思考、我的经历、我的爱好等等都可以在这里大致找到的。因此,在和女方交往前,女方可以认真浏览网站上的一些文字,从而得到对我的一些初步印象,并据此决定是否有进一步交往的必要和可能。
为了让女方能够更好地了解我,这就是我举办这个讲座的缘由。有朋友说我“对爱情存有私心”,这说得没有错。我对爱情的觉悟的确还不够高,否则我的前女友也不会走掉。但正因为如此,我更要开这么一个“爱情婚姻系列讲座”,把我对爱情的愚见表达出来,让别人来批判批判,我也好提高提高。通过举办这个讲座,我的下一个女朋友(希望是未来的妻子)在认识我之前就可以了解了我对爱情婚姻的一些愚见。要么她接受我的愚见,要么她改造我的愚见。总之,既然不能让她上了贼船以后又下不了贼船的话,那么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提前告诉她这是一条贼船。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七:如果老婆跟妈妈一起掉到水里了
假设:
a). 老婆跟妈妈一起掉到水里了。
b). 一次只能救一个人。
问题:
先救哪一个?
答案:
1). 如果两个人都会游泳:谁近先救谁。
2). 如果两个人中的一个会游泳:先救不会游泳的那个。
3). 如果两个人都不会游泳:
3.1). 不对等条件下(主要指距离远近不一),谁近先救谁;
3.2). 对等条件下(主要指距离远近一样),我先救妈妈再救老婆。
对(3.2)的相关解释:
a). 我说过,丧妻比丧母更痛,但作为子女的,决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妈妈逝去而不竭尽全力去挽救,所以我要先救妈妈。就像我曾说过,丧子比丧国更痛,但是为了避免亡国,人们往往宁愿承受丧子之痛,把子女送到前线战场上,而不愿看到丧国的惨剧。
b). 好媳妇自然要孝顺公婆。
c). 先救父母天经地义,好媳妇不该为此责怪老公。
d). 夫妻之间有时候就是要有献身精神。
e). 如果夫妻二人是真心相知的话,那么即使不先救老婆,老婆也会体谅/原谅自己的;而如果因为先救了老婆从而导致妈妈过世,自己良心上会非常过意不去 (也许会一辈子过意不去):毕竟妈妈含辛茹苦地把自己养大了。
若老婆因(3.2)身亡,善后工作如下:
a). 一辈子好好照顾岳父岳母。其实本来岳父母就跟父母一样。
b). 世界上最痛的事是丧子之痛,因此要尽全力减少岳父岳母的痛苦。
若老婆因(3.2)身亡,为什么自己不能自杀殉妻?
a). 还有父母、还有子女要照顾。
b). 逝去的人已经逝去了,无法挽回,活着的人要好好活着。
若老婆因(3.2)身亡,自己以后的生活可能按如下方式安排:
a). 不大可能守一辈子活寡。
若老婆因(3.2)身亡,自己为什么不大可能守一辈子活寡:
a). 没有救老婆,我的心肯定是很痛苦的。我不能这样子痛苦地过日子,那样子对谁都不好,对小孩、对地下的人都不好。
b). 伤口总要愈合的,所有的痛苦都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趋于缓和。
c). 生老病死,免不了的,爱妻亡故,只能尽量看开点就是了。
d). 也许需要新欢,因为有了新欢才能忘掉难以磨灭的痛苦。
e). 家庭/孩子成长的需要。
f). 病和逝是不一样的:妻子重病,要好好照顾一辈子;但妻子逝去,则应把自己的现实生活弄得好一点。
g). 开明的岳父岳母不大会让自己的女婿守活寡的。
若老婆因(3.2)身亡,岳父岳母埋怨自己没有救他们的爱女的话,怎么办?
a). 我所做的没什么可愧疚的,如果我只能救一个人的话。
b). 即便岳父岳母埋怨我,我也没有什么可愧疚的,但我会尽全力减少岳父岳母的痛苦。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三:找一个什么样的女人做老婆
1. 我爱的人
必须*一心一意爱我,这是最最重要的。
2. 两个人谈恋爱只注重结果,不注重过程。结果就是婚姻,过程就是漫长的恋爱过程。先把生米煮成熟饭(指结婚,而非XX)后再谈一辈子恋爱也未尝不可。
2.1 就这点而言,再谈恋爱必须要看这个女孩子能不能跟自己过久。
2.2 就这点而言,我对过去的包办婚姻并不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当然,我自己是不愿意被包办的。
3. 无论什么事对方都不能撒谎,一次也不能。
3.1 任何事,开了先例往往就很难收拾了。有了第一次,就很可能有第二次。因此,一次也不该撒谎。
3.2 撒谎是重要的道德品质问题,尤其是在两个人之间。
3.3 借口“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猜疑”而撒谎也不行。比如说女方跟别的男子单独出去吃饭或者开房了。如果女方不告诉我而我知道了,这问题就大了,因为我肯定会猜疑,而且猜疑为什么女方不告诉我。两人之间一旦开始猜疑,关系就开始有点微妙了。但如果女方告诉我,就没什么了,因为就算女方做错了什么,但是女方没撒谎,女方还是诚实的。
3.4 善意的谎言也不行。善意的谎言是为了让对方少收到心理伤害。但是呢,我心理挺坚强的,不需要善意的谎言。所以没有必要瞒着我,应该让我知道,然后双方好好商量商量怎么处理。对方一个人瞒着我,心里也难受,没必要这样。
4. 要能同甘共苦。
5. 要有善心,不自私,要孝顺双方父母。此条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
6. 可以偶尔肉体上背叛,但不能精神上背叛。关于这一点的进一步阐述请参见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二:对于红杏出墙的个人理解。
前4条最重要。第5条是女人起码的。
附加解释:本文仅代表Deminy对爱情婚姻的个人看法而已,仅适用于Deminy的未来爱人,并不适用于他人,切勿将本文有关言论当成爱情婚姻问题的普适原则。
[特别说明*]
条款1中,“我爱的人必须一心一意爱我”应改为“我爱的人应该一心一意爱我”。2005-09-15 21:15:10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二:对于红杏出墙的个人理解
从生理和心理的角度来讲,红杏(偶尔)出墙都有可以理解的地方。
红杏可以出墙,但红杏并非就可以随便出墙。可出可不出,以不出为宜,因为红杏出墙的代价很可能是可观的。对有的人来讲,一时贪欢,有可能导致一世阴影。
虽然红杏可以出墙,但这决不是男人可以引诱已婚女人的借口。红杏(偶尔)出墙和红杏被引诱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生理或心理的自然反应,后者则是男人恶劣的道德品质问题。
如果红杏出墙,则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 不能随便喝酒,更不能酒后乱性。这属于纵欲的一种。
2. 一定要有安全措施,戴套作业。
3. 可以在极偶尔的时候肉体背叛,但决不能精神背叛。
3.1 在肉体背叛之前或者之后,要尽量对老公实话实说。
3.2 在这个原则中,对女性生理或心理的额外需要采取的态度是是疏导,而不是封堵的态度。一味封堵的话,婚姻容易出现问题。还是要好好维持婚姻比较好。
4. 不可纵欲。
5. 不可以将红杏或者绿帽作为报复男方的手段,这种做法非常不负责任。
有关本文的相关阐述,可以参见“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五:我看潘金莲”一文。
附加解释1:本文仅代表Deminy对爱情婚姻的个人看法而已,
切勿将本文有关言论当成爱情婚姻问题的普适原则。
附加解释2:(2005-09-15 15:30:58) 本文观点有待进一步补充完善。
爱情婚姻系列讲座之一:圈地原则
这世上你周围的女性中,有50%你会觉得不错,当中有5%的女性中的任何一个,你都可以跟她结婚,并且你们可以幸福地生活一辈子。
没有人对你来讲是唯一的。从婚姻的角度而言,你要做的就是找到那5%中的一个。
附加解释1:“周围的女性”,是指去除一些基本的限制后剩下的女性。例如对于我来讲,首先要去除华人以外的女性,再去除2x岁以下、3x岁以上的女性,再去除结婚的和有对象的。这样初步筛选以后,就是要在2x岁到3x岁的华人单身女性中找那5%中的一个做老婆。
附加解释2:本文仅代表Deminy对爱情婚姻的个人看法而已,并不一定适用于他人,切勿将本文有关言论当成爱情婚姻问题的普适原则。
附加解释3:该理论为Deminy原创,盗版必究。
附加解释4:(2005-09-02 14:29:16)Deminy对此观点有新的认识,该观点有待改进和斟酌。